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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4]63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7-07
京财税[2004]6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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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七月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待遇问题
    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教师待遇问题,进一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 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ОО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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