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4〕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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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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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4]296号,以下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批复》第一条规定精神,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2]29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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