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津国税所〔2004〕74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4-04-29
津国税所〔2004〕7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4-29
 
字体: 【】 【】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负责征管的运输企业,由主管地税分局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并就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按6.63%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为3.3%。
  二、对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企业附属非独立核算的货物运输车队,其取得的货物运输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得与其他经营收入统一核算。相关支出无法准确区分的,应按配比原则在货物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间分配成本费用,对已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货物运输收入,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从总收入中减除。
  三、对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企业,已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四、对于货物运输企业代开票纳税人减免所得税问题,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企业代开票纳税人减免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4]10号)执行。
    五、各单位与主管地税分局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代开票纳税人的企业户数、名单、代征企业所得税额等有关情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