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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京地税企[2004]1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1-12
京地税企[2004]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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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
    基金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按规定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ОО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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