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变肉工程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226
核心提示:吉地税函〔2003〕10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10-13
吉地税函〔2003〕109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0-13
|
|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促进我省畜牧业发展、实现粮食转化增值、增加农民收人,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粮变肉”工程的实施意见》(吉厅字[2003]13号)。为了切实贯彻好有关精神,促进我省“粮变肉”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规定程序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经国家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13日
|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