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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183
核心提示:厦国税函〔2008〕1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2-01
厦国税函〔2008〕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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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已下发各单位。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政策精神,以及出口退税软件的支持情况和我局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现将我市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统一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货物)的小规模生产企业。
二、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先向主管征税部门申请CTAIS2.0免税认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前,应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提交管理员审核,再到申报窗口或网上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管理员经核实
确认两表中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相符,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上签字盖章(科章),留存一份,其余退给企业。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在当月15日之前提供征税部门签章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其电子申报数据,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和免税核销工作,外贸出口企业由直属分局负责,生产型出口企业由各区局负责。生产企业可根据谁管户,谁负责原则安排此项工作,直属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门科室负责。
五、各单位在办理小规模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时,还应注意核实企业是否取得合法的进货凭证,对于未取得合法进货凭证的,不得予以免税,并应按规定征税。
六、2007年版出口退税软件配套增加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功能,为了做好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各项准备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升级工作;
(二)小规模企业申报软件已挂在厦门国税网站“办税大厅—软件下载专区”,请通知企业自行下载安装使用。
(三)对于出口退税认定登记库内原有的小规模企业登记信息,由信息中心根据有关要求统一维护。新增的小规模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认定企业类别选“2”,企业类型选“30”,退税计算方法选“3”。
(四)对于部分已办退税认定但认定信息未导入出口退税认定登记库的小规模企业,相关单位要在新版软件中进行补录。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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