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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河南省国税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豫国税发〔2003〕16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7-03
豫国税发〔2003〕1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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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附件第一条1、2、3,第七条“附件第(一)条,第(七)条“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第十三条、十四条“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失效,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2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的国有企业已步入深层次改制阶段。为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文),省经贸委会同12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对改革的形式及内容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为了配合支持我省国企改革,贯彻执行省委、省经贸委等文件精神,省局及时对国企改制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现予印发,旨在充分运用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大力支持我省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现就该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不移地支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标准,全力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
全体税务干部要进一步深入学习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定》,统一思想认识。学习中,要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坚决克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与已无关、联系不紧密的错误认识,充分认识到这次国有企业的发展是事关河南省经济建设成败,事关社会安全稳定,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全局的大事,增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
  省委《决定》明确了深化国企改革的实质内容,省经贸委文件明确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形式和资产、债务、职工安置等具体处置意见。旨在通过国有资产的重置调整,使特大型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大型和中小企业国有资产有序退出,社会等资金有效注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搞活、搞大、搞强。国企改革的难点在对国有资产的置换和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置换。各地要从依法执行税收政策,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角度支持和服务改革。要从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来源于经济的税收经济观角度,理解和积极主动地参与该次改革。要从国企职工身份置换和安置是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服从服务于改革。围绕税收职能的发挥和现行优惠政策的实施,跟进和服务好国企改革。
  二、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大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充分认识税收政策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关系。税务部门要按照省委确定的国企改革原则:“一企一策,因企制宜”,结合本地企业实际,将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落实到位,各种涉税审批事项跟踪服务到位。为此,各级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按照征管范围做好改制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精神,2002年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地税的征收管理范围已经明确。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其改革形式,分为整体出让、分拆出让、股份制改造、股权出让或破产等。各地要对照征管范围,加强与地税、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和勾通,做好新办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继续执行统一的所得税政策,保持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在减免税政策、税收优惠等方面对改制企业给以政策落实和优先办理。
  (二)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
  对国有资产的置换过程中应落实好有关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改制过程中,采用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以及债务重组的改制形式,并符合减免政策条件的,免缴所得税。在国企职工身份的置换中应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补偿金税前列支政策、以及各项基本和补充保险基金的税前扣除政策等,扩大就业渠道,促进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对企业办社会(学校、医院等)问题,有序落实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排本企业富余人员的优惠政策。在具体执行改制企业税收政策时,要具情况具体处理每一个改制企业具体问题。
  (三)简化办税手续,优化纳税服务,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1、在办证、认定、涉税事项审批等征管环节对改制企业予以优先办理。办证方面,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改制后企业在申请一般纳税人、发票供应等方面本着有利于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的原则,简化手续,缩短时间。在涉税审批方面,进一步对审批项目进行规范,及时受理和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2、优化纳税服务,积极营造优良的办税环境。充分发挥12366服务中心的作用,使纳税服务逐步规范化、专业化;认真落实税前、税中、税后一系列服务制度,如纳税宣传、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首问负责制、一站式服务、节假日办税服务厅值班、电话应急服务等制度。通过全省的银税联网、电信联网,为改制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纳税申报服务。
  三、贯彻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
为加强对改制企业的政策支持和管理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一名局领导具体分工负责该项改革工作。省国税局明确黄仕明副局长主管,省局所得税处、流转税处、涉外税处、征管处、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认真研究并制定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措施。要对有关工作任务进行细化量化,纳入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各级要注重抓好支持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税收政策宣传工作,组织改制企业有关人员培训学习,进行广泛宣传,使企业能够全面了解税收政策,用好税收政策,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
  (二)加强部门联系,建立税企工作联系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选取2-3户有代表性的改制企业作为联系对象,做好调研工作。要到企业去,掌握第一手资料,指导并解决企业在改制时遇到的税收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与政府主管国企改革的部门联系,了解本地区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同时要将税务部门支持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工作情况和具体措施向当地政府进行汇报,并密切联系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建立省局和市地局工作报告制度国有企业改革涉税主要优惠政策及规定
为及时了解全省的国企改革进展情况,便于领导决策,各地市每月月底上报一次当地国企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改制形式、进展程度、涉税问题方面。在国企改制中遇到的涉税问题要对企业认真辅导和办理,有问题及时逐级请示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原则上要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附件:国有企业改革涉税主要优惠政策及规定


                                      二OO三年七月三日

 

 


                国有企业改革涉税主要优惠政策及规定       

  (一)支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对新办的的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那、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足30%的,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足30%的,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现有的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那、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一定条件,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简称“三类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3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25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2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每次(日)销售额170元,县(市)及农村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二)经济补偿金及职工退养的一次性生活补贴的扣除
  1、关于经济补偿金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贴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三)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障
  1、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比例交纳的,以及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四)所欠税款的处理
根据《征管法》的要求,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时,其所欠税款,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符合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五)应收帐款的处理
企业改制前,发生的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改制时可以按规定申请报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年以内的应收帐款,确已形成坏帐的,也可按规定申请报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对国产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改制后生产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经批准,可按规定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七)对改制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改制后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九)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十)承担债务式合并的条件
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十一)鼓励企业为合并回购本公司股
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十二)鼓励企业债务重组的优惠
  1、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2、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3、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支持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四)鼓励改制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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