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20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2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