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指导意见》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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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豫国税发〔2002〕14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4-04
豫国税发〔2002〕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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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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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在日益加快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趋利避害,加快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为此,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指导意见》(豫政[2001]70号),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尽快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外经贸发展。现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入世贸组织,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对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力推动,意味着我们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我们现有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经济管理模式和法律法规等诸多方面还不适应世贸组织的要求。因此,我们各级领导和同志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积极推进我省国税系统“三位一体”综合改革,建立高效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二、审查和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本着“谁起草谁清理、谁发布谁审定”的原则,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起草部门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建立和完善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体系。审查的范围应包括我省国税系统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清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制统一”的原则,非歧视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其中: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得违反WTO协定和我国所做承诺。凡是法律、行政法规为适应加入WTO进程的需要已做出修改的,我省与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都应相应做出修改。违反其中的任何一项原则的规定,都必须修改和废止。审查清理工作应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原则上由原起草的主管处(科)室列出清单目录,提出初审意见,由法制部门复审,以局务会议集体审议的方式进行修改和废止。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和清理。本着“依法设立、简政放权”的指导思想,审查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业务部分)应遵循如下工作思路: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或总局文件明文规定由省局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保留;法律、法规、规章、总局文件无明文规定,或省局自行设定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下放基层审批;法律、法规、规章或总局文件规定有时效期间的审批事项,有效期满的取消审批。审查的范围应为现行有效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省局已对现有的53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审查和清理,其中保留34项、调整下放4项、下放9项、取消6项。此外,省局还准备发文要求各省辖市局按照省局的作法,逐级开展审查清理工作。二是建立行政审批事项设立申报制度。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今后新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先由设立的主管处(科)室按照规定权限提出申请,经法规部门审核后,报经局务会议集体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省局将在合适的时候,制定并下发“行政审批事项设立申报审批办法”。
四、推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制度。按照WTO协定的透明度原则,所有与贸易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必须公开,公布与实施之间应有一段时间间隔,未公开的不得实施。因此,对保留和新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要求严格按规定审批内容,公开审批条件,明确办事程序,设定办理时间;对已经废止和修订过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布;今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在规定的刊物或网站上予以公告。为此,省局将着手制定和推行统一规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制度。
五、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切实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贯彻落实岗位执法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公开办税制、首问责任制等基本制度,强化两权监督,逐步建立起高效、廉洁、精干的税收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好省局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二十条措施,对出口退税、税务登记等涉税事项实行限时服务,全力支持我省外贸出口,树好窗口形象;强化执法管理,严格控制对企业的税务检查,实行检查计划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OO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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