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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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豫国税发〔2002〕26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2-02-04
豫国税发〔20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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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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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省局对行政审批事项(业务部分)进行了审查和清理,清理情况省局已通报(豫国税发[2002]9号)。其中,企业所得税省局办理涉税审批项目经过清理,保留14项,部分下放4项,全部下放4项,取消4项,清理后的具体审批规定详见附件。
新清理规范的省局所得税审批项目规定,自2002年元月执行。以前省局所得税审批项目规定与清理后的意见不一致的,以新清理规范的所得税规定为准。各单位接文后,按照省局清理后的所得税审批规定,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同时做好本级局权限内的所得税审核审批清理规范工作。
附件:企业所得税省局办理涉税项目审批(审核)规定对照表
二OO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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