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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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津国税所〔2000〕10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10-26
津国税所〔200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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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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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请对涉及国税部门应征税种的有关规定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对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应进行认真的审查认定。凡符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企业条件的,要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手续。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要按年审批,在审批当年免税的同时,要对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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