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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44
核心提示:京地税企[2000]41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10-10
京地税企[2000]4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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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样式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
    
二OOO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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