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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91
核心提示:豫国税发〔1999〕25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1-12
豫国税发〔1999〕2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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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1号文《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由省局审批,退税企业的办证、登记、年度核查,监营,核销由市、地国税局负责。申请退税企业应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报《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格式附后,各地自印),经涉外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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