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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两个现行有效文件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冀国税发〔2007〕25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12-08
冀国税发〔2007〕2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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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为加强以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以及我省毛皮货物出口的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同时配合“利剑二号”专案查处工作,有效遏制所涉及货物的蔓延,省局先后下发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以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48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毛皮货物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149号)两个规范性文件。
  目前,鉴于“专案”和“全省对皮毛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查”等工作已基本结束、税收治理整顿工作初见成效、此类出口货物退税率降低等实际情况,为支持以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料加工的产品出口,省局决定,停止执行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对上述文件所涉及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严格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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