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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92
核心提示:吉地税所函字〔1998〕1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5-13
吉地税所函字〔1998〕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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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会《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问题再次请税务部门予以承认的函》(吉注函[1998]第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
  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你会来函中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是计提“基金”的依据,而不能作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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