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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京地税企[1998]10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3-03
京地税企[1998]1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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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其中关于对汇算清缴检查查补的税款而加收的滞纳金,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试点企业还是非试点企业,其起始日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汇算清缴结止期(年度终了后四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加收。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国税函〔1998〕6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1997〕5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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