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函〔2007〕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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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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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幕墙所用材料登记备案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45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对《批复》中明确的建筑幕墙所涉及的出口玻璃材料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的相关规定予以登记备案,备案后准予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幕墙所用材料登记备案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中建筑幕墙所用的建筑材料申请登记备案的请示》(辽国税发〔2007〕12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批复如下:
同意将2007年7月1日前已经在建、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出口的建筑幕墙所涉及的玻璃材料(税则号:7007190090、70072900、70080010、70161000、70169090),列入可登记备案范围,备案后准予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具体备案手续,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办理。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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