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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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深国税发〔1997〕57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12-17
深国税发〔1997〕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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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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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征收分局、第三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组建时间较早,其组建及清产核资工作中遗留的问题,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报批后进行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0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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