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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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财税[1997]180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10-05
京财税[1997]1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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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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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配合北京市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改革的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各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所交纳的养老基金,可比照企业养老统筹的办法和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从个人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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