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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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劳服发[1997]13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7-28
京劳服发[1997]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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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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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劳动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管理,保障劳服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和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劳服企业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更好的发挥就业安置作用,现就进一步搞好劳服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对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发展劳服企业各项政策规定的重要内容,是劳服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把国家扶持劳服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劳服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地税部门和各级劳服企业管理机构,一定要提高对加强此项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年检工作的领导,各相应管理机构都要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要抽出一定的业务骨干和政策观念较强的人员组成年检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在一定时期内负责抓好此项工作。
二、年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发展劳服企业各项政策规定和市劳动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为依据,通过年检规范劳服企业行为,加强劳服企业管理,切实落实扶持发展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劳服企业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原则:
1、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年检,把年检的过程变成落实劳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555号]的有关规定,凡经劳动部门审核认定为劳服企业且又履行了年检手续的,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年检合格企业,均应让这些企业实实在在享受到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根据市劳动局、市地税局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年检。凡经市劳动局认定的劳服企业由市劳动局会同企业所在区、县地税局对其进行年检;经区、县劳动局审核认定的劳服企业由区、县劳动局会同本区、县地税局进行年检。凡越级年检的均属无效年检。
3、凡属年检范围内的企业,均应按照要求按时申报参加年检。确实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年检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月参加年检,凡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劳服企业资格,今后不能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的其它各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年检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及市地税局下发名单的劳动部确定的本市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企业、生产自救基地,均应按照要求参加年检。
由于其它原因未参加1996年劳服企业年检的,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后,可允许参加1997年年检工作。
1997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劳服企业不参加当年度的年检。
四、年检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1997年劳服企业年检工作自8月15日开始至11月30日止。
(一)享受减免税期内企业的年检工作时间安排:8月30日前按照《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京劳服发字(1996)191号]文件的要求,完成年检报告书的填写工作报经系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劳动部门年检机关,9月1日至10月15日由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年检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受检企业分别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企业仍按区、县受检企业总数的30%掌握。
(二)享受减免税期已过(包括未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年检时间安排:8月15日至9月30日为企业填写年检报告书、系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时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劳动部门年检机关审批年检资料办理有关具体年检手续的时间。
五、这次年检将对减免税期内的企业进行重点年检。一是重点检查安置各类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情况;二是重点检查企业对减免税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做好今年年检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级劳服企业管理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年检工作实施计划,召开专门的年检工作会议,做好动员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做好相应的业务培训。在年检工作开始前,市劳动局、市地税局要对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的劳服企业年检工作的专管员进行培训。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和劳服企业管理机构要根据市劳动局、市地税局的要求,做好对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各级年检工作人员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以保证年检工作的质量。
(三)各区、县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及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在年检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12月10日前)将年检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分别报市劳动局和市地税局。
附件:劳服企业年检情况统计表〈一〉、〈二〉、〈三〉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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