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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306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发布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9-04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发布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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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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