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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京地税企[1994]2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9-15
京地税企[1994]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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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海淀、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市财政局京财农(1994)358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批复中明确从1994年按新税制执行交纳所得税的企业,请你们及时与企业联系,做好今年的税收征管工作。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
     京财农(1994)358号
    
    国有农口务局、总公司:
     根据财政部(94)财农字第4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继续执行(91)财农字第4号和(87)财农字第252号文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税制改革与“八五”承包衔接的办法,本着自愿选择的原则,根据主管部门的申请,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
     1、1994至1995年继续执行国有农口企业财务大包干办法,税后留利交纳“两金”的企业有:农场局、畜牧局、农机局、水产局、京龙商贸公司、城乡建设(集团)总公司、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月1日起按新税制办法执行。
     2、1994年起原执行农口企业财务大包干办法的,改按新税制执行交纳所得税的企业有:郊区旅游实业开发公司、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大发畜产品公司。税后留利免交“两金”。
     3、京华信托投资公司1994年不再按原承包办法,按实现利润的55%上交所得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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