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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内贸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93
核心提示:京税二[1994]36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6-15
京税二[1994]3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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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内贸易部、国家税务总局内贸农字〔1994〕131号《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车6月15日
    
     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的通知
     内贸农字[1994]第131号
    
    各产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棉花检验工作的全面管理,提高棉检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确保棉花国家标准的正确执行和棉花质量保证体系的贯彻落实,促进棉检工作朝着规范化、仪器化方向发展,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三棉花生产年度起,内贸部系统的各级棉花检验机构可以按棉花收购检验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棉花供应价格中所含棉检费标准(九三年度为每担棉花0.6元),向县级棉麻公司收取棉花检验费,具体收取时间、方法、用途以及各级棉花检测机构的分配比例,由国内贸易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级棉麻公司按规定交纳的棉检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各级棉检机构的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棉检费提取、使用的管理、严禁将提交的棉检费在供应价格外加价给用棉单位或再额外收取棉检费。
 

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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