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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大地税函〔2008〕26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1-05
大地税函〔2008〕2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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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1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请各基层局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辽地税发〔2008〕129号

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有力地支持我省经济发展,调动广大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鼓励更多的人自主创业和再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月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原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仍按国家每次营业额200元的规定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妥善解决征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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