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劳务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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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鲁地税征函(2008)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8-15
鲁地税征函(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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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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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2005 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 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近期,有部分市地税局反映,从事垃圾处置劳务的纳税人多次申请领购地税发票,请示省局是否可以向其发售发票。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虽然垃圾处置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可以向其提供地税发票,包括《山东省XX 市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 xx 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卷式、平张)。
请各市遵照执行,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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