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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及其各市分支机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地征收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304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2008〕27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24
辽地税函〔2008〕2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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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沈阳分局: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及其各市分支机构于2008年9月份起在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向地税机关缴费。按照省局《关于加强原行业统筹企业社会保险费属地征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地征收范围和时间
   从2008年9月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及其各市分支机构实行属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于各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日期不同,缴费日期应自其办理参保关系次月起,对其补缴的所属期为2008年的费款不征收滞纳金。
座落在沈阳市和大连市3户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征收。
   二、征收程序
   按照税费一体化原则确定征收机关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资料按照户籍管理的要求,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险种核定,纳入正常征收管理。其中,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中,“省级企业性质”必须选择“行业统筹企业”,险种核定中,社保经办机构要录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充分发挥属地征收优势,加大对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检查力度,按户建立健全征管资料档案,并将其纳入重点费源管理,做好收入统计分析工作。
 
   附件:省邮政储蓄企业名单及征收机关明细表   syzcxjijzsqymd.xls
 
 
           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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