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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8]70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5-07
京财税[2008]70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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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我国的扶贫公益事业发展,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捐款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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