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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邮政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桂地税发〔2008〕3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21
桂地税发〔2008〕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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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市、县(市、区)邮政局,各快递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为规范我区邮政快递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区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区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范围包括速递、速运、快运、快件、特快专递等业务。
二、我区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办理资格认证手续,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确认为邮政快递业务,并取得自治区邮政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快递业务认定书》。
三、对持有自治区邮政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快递业务认定书》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使用“邮电通信业”发票,并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它税费。
四、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八年三月十八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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