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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联合立项的形式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55
核心提示:京地税函[2008]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04
京地税函[2008]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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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北京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联合立项的形式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二业〔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北京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金,联合立项合作建房后分别各自取得合同约定的房屋产权。对于其上述两公司营业税适用政策请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文件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二ОО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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