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231
核心提示:吉地税发〔2008〕1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03
吉地税发〔2008〕17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03
|
|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拟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请示》(长地税发〔200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8年3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按期纳税的(交通运输、广告、房屋租赁、典当、按摩、网吧和氧吧行业除外)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外县(市)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3000元。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三日
|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