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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吉地税发〔2008〕1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03
吉地税发〔2008〕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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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拟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请示》(长地税发〔200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8年3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按期纳税的(交通运输、广告、房屋租赁、典当、按摩、网吧和氧吧行业除外)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外县(市)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3000元。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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