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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 京地税营[2008]2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2-01
 京地税营[2008]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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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八年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P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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