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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对我省技改专项资金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72
核心提示:辽地税发〔2007〕15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10-16
辽地税发〔2007〕1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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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八五”、“九五”期间,为支持辽宁老工业基地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国家每年无偿给予我省“七亿”技改专项资金。为提高技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省委、省政府决定将我省技改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建设。技改专项资金的投入,对调整我省产业、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加快老工业基地的改造步伐,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从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看,技改资金是财政性资金,技改资金委托贷款是政府为缓解企业技术改造建设工程资金短缺问题所实施的特殊扶持手段。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仍滚入本金,重复滚动使用,与银行代理的企业经营性委托贷款有根本性区别。
    鉴于技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我省技改资金委托贷款政策已实施多年,其与其他的企业经营性委托贷款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进一步支持辽宁老工业基地企业技术改造,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技改专项资金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暂免征营业税,以前未征税款不再补征,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二ΟΟ七年十月十六日

 

辽财企函[200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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