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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国税函〔2007〕96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9-12
国税函〔2007〕9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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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服务单位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取得亏损补贴资金,以及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未上市企业取得矿区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服务单位取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支付的亏损补贴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服务单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未上市企业提供矿区服务取得的收入,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行矿区服务业务改革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行矿区服务业务改革后,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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