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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39
核心提示:国税函〔2007〕90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8-24
国税函〔2007〕9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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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发〔2007〕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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