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营业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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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地税函〔2007〕1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8-15
大地税函〔200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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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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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营业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8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批复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相关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其执行时间应严格按照财税[2006]153号文件及大财法[2007]5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应征未征税款,各基层局应在本通知下发后,及时予以补征。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7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营业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对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7〕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海洋馆、动物园适用营业税政策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科普基地仅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海洋馆、动物园既不属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也不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海洋馆、动物园虽经科技部门认定为科普基地,但不属于财税〔2006〕153号文件中规定的免征营业税范围,对其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享受财税〔2006〕153号文件政策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的认定问题
按照财税〔2006〕153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该文件政策的“科普单位” 〔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认定应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普基地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号)停止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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