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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湘国税函〔2007〕44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8-02
湘国税函〔2007〕4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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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和省局的工作部署,我省2007年三季度开始在益阳、邵阳、永州、娄底、张家界、湘西、怀化七市(州)开展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沙等先行推广的七个市州局要进一步扩大推广范围,加快推广进度,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发票有奖活动,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和对纳税人的监管,促使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确保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效果。
  二、益阳、邵阳、永州、娄底、张家界、湘西、怀化七市(州)应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推广应用顺利进行。
  (一)8月10日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成立推广领导小组,市局及县级局都应确定专人负责推广工作;
  2.向政府做好汇报,取得政府支持,与各职能部门配合,形成推广合力;
  3.做好相关调查摸底工作;调查摸底的内容应包括全市(州)所有纳税人的户数、起征点以上的户数、商业零售纳税人户数以及已使用收款机的情况、商业零售各个行业的分布组成情况,应纳入税控收款机推广范围的行业和户数等。
  4.制定推广工作方案并上报省局备案。
  (二)9月10日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开展推广应用及发票有奖活动的宣传,印制好推广所需的表证单书;
  2.组织实施基层操作人员的培训;
  3.做好有关技术准备工作(有关软件的初始化设置、读卡器的安装等);
  4.做好与税控厂商的沟通和管理工作,督促有关税控厂商做好推广前的服务网点建设、人员配备等准备工作。
  (三)9月底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对先行推广的行业和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下达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购置机器;同时要辅导纳税人正确选购税控收款机,要将中标产品的性能、价格情况详细介绍给每一个推广对象。
  2.收缴推广对象原来领购的手工发票,并为他们重新办理税控收款机发票的票种核定手续,对经常出现特殊情况(如停电、故障等)的纳税人,可以提供一本(10份/本)的发票,以备急用;
  3.为已经购买机器的纳税人办理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手续,发放税控发票;
  4.督促税控厂商为已办理好手续的纳税人安装好机器,做好纳税人使用机器的培训。
  (四)10月1日起,先行推广的行业和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应能全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
  三、对于新开业的商业零售纳税人,在达到起征点后,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暂不列入税控收款机推广范围,但要告知其如果需购买收款机的,则应购买税控收款机。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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