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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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厦地税函〔2007〕3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6-25
厦地税函〔200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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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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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堵塞管理漏洞,防止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三级市场计税金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房地产的计税金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纳税人因销售房地产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包括装修款及其配套设施等的全部价款,均应并入计税金额计征相关税费。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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