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6〕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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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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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更正〈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流便函[2005]166号)转发给你局。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核算体制及核算程序的特殊性,为规范营业税纳税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办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同意你局意见,自2006年10月1日起,铁道部在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报送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交通运输业(铁道部)营业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详见附件)。 《关于增加使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的请示》(海国税发[2006]211号)不再另文批复。 附件:《交通运输业(铁道部)营业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 2006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