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6〕号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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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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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反映,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向各雅芳分公司依法提供和直销有关的服务,并从雅芳分公司取得服务费收入,但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不能按规定及时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造成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为雅芳分公司提供与直销有关的服务活动取得的服务费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鉴于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多数属于个体工商户,财务核算不完整,不能按规定及时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税源零星分散,税款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暂由各雅芳分公司在支付专卖店(服务网点)服务费时,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同时申请代开发票。待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财务核算规范、纳税申报正常时,省局再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