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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二级市场营业税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24
核心提示:辽地税流〔2006〕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5-31
辽地税流〔200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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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涉及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及其他有关问题,按省政府即将转发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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