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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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吉地税发〔2006〕4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5-10
吉地税发〔200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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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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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应征收营业税。收费形成的管道、线路所有权归增值税企业的,对此项收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收费形成的管道、线路所有权归用热(电、气、水)等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对此项收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应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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