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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吉财税〔2006〕14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3-20
吉财税〔2006〕1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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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 ,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扣减定额标准上浮20%,即由每人每年4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800元,请一并贯彻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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