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函〔2007〕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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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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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以适当形式迅速将本《通知》告知钢材出口企业,特别是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将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地还应注重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的调查分析,并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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