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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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鲁地税函[2005]21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2-31
鲁地税函[2005]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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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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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批复》中所称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垃圾处置劳务”,是指生产性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堆肥、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5年11月30日 国税函〔2005〕11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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