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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后票据使用及纳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23
核心提示:冀地税函〔2005〕23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2-14
冀地税函〔2005〕2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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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后经营性高速公路票据使用及纳税问题的函》(冀交函征字〔2005〕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缴纳问题。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后,具有经营性质的京石、石太、保津高速公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总收入拆分后的实际收入(拆分后的收入之和不能低于总收入),纳税地点不变。
二、关于联网收费票据问题。同意京石、石太、保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使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票样由省地税局商省交通厅设计。京石、石太、保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应将开票软件的程序和说明资料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按月报送发票开票信息。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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