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卫星电视节目收转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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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鲁地税函[2005]19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2-02
鲁地税函[2005]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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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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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有关规定,对各级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利用广播电视网络从事卫星电视收转业务,并向电视台收取的卫星电视节目收转费(或频道收转费、入网费、落地费等)收入,按“文化体育业——文化业”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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