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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国税函〔2005〕100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0-24
国税函〔2005〕10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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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海口紫荆花园合作开发税收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5〕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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