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239
核心提示:鲁地税函[2005]16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9-14
鲁地税函[2005]163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14
|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体育彩票代销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的规定,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应缴纳的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等有关规定,由彩票发行机构代扣代缴或受托代征。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财税[2005]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发布后,部分地区地方税务局来函要求,对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现通知如下:
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