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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跨通知行信息转接服务营业税纳税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鲁地税函[2005]1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7-05
鲁地税函[2005]1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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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跨行信息转接服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函[2005]4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照执行。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向上海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应税收入,仅限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新系统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取得的收入,对其他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仍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跨行信息转接服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国税函〔2005〕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来文反映,为适应商业银行“大集中”模式,应对银行卡业务高速发展的态势,中国银联开发了新一代中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新系统投入使用后,中国银联提供的全国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全部在上海市完成。现将中国银联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银联使用新系统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5年4月1日起,向上海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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