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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5]79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6-18
京财税[2005]7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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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5]79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首创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首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还贷期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继续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车辆参通行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693号)执行。
    二ОО五年六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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